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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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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6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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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白河區內角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
112年 8 月 30 日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
-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2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14566 號函規定。
-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、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。
二、目的:
期望學生養成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,首要培養學生自理、自治的精神及優雅端
莊的氣質,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。
- 學生穿著應以運動服為主,此外並無硬性規定,一切以保健、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
則。
- 季節交替時,學生可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,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,學校不
統一規定換季時間。
- 遇天氣變化太冷時,可自行採內加、外加方式處理,並無須一定要穿著運動服,一切
以個人健康為考量。
4.學校備有若干運動服,學生若有需要可自行向老師或總務處購買。
5.若因貧困、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運動服,得向導師報告,作個別處理。
6.穿著之服裝,以合身為原則,應注意整齊清潔。
- 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,頭髮以自然、乾淨為原則。
- 臉、耳、四肢、身體著重清潔,以身體健康為原則。
- 指甲定期適量修剪,以保持個人衛生。
-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
源與環境之精神。
-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 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
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」。
-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:「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
傾向而給予教學、活動、評量、獎懲、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。」第 2 項規定「學校應對
因性別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,以改善其處
境。」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
決議:「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、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」。
- 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,考量學生在生理上、心理上、宗教上、經濟上等之特殊需
求,給予學生多元選擇,並尊重其抉擇,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,且不得因服裝儀容
問題據以處罰學生。
- 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,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,尊重學生身體自主
權及個別差異,共同營造多元開放、健康友善的校園。
- 聽取家長及學生意見,以民主程序之方式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。
-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